自由职业者江先生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以取得购房资格,与被告公司签订了《代办<北京工作居住证>个人委托协议》,依约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委托其代缴社保。后双方因款项退还问题产生纠纷,江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。近日,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委托协议无效,公司退还江先生2万元并支付利息。
江先生诉称,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,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,与被告公司签订了《代办<北京工作居住证>个人委托协议》。协议约定: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;公司协助江先生准备、提交并申报材料,为此收取服务费5万元;江先生每月向公司支付各项费用。协议签订后,江先生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。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,江先生以“社保”名义向公司转账共计28万元,公司以“工资”名义向江先生返还款项,同时用江先生支付的款项为其按月缴纳社保。协议期满后,江先生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款项2万元,公司拒不退还。
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,现股东对公司原来的经营情况不知情,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,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,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,江先生与被告公司并无劳动关系,若江先生自愿参加社会保险,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而不应委托被告公司为其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,代缴保险。涉案委托协议有违社会公共秩序,应属无效,被告公司基于该无效委托取得的剩余款项应当予以返还。
宣判后,被告公司提起上诉,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。
法官介绍,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,劳动者履行法定的社保缴费义务,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。当前,社保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言,意义已不限于为其提供基本保障,更成为了获取购房、就业等各类资质的“入场券”,因此,社会中代缴社保的乱象层出不穷。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规定,通过虚构个人信息、劳动关系,使用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、违规补缴,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。社会保险法则规定,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可见,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构劳动关系,进而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采取否定性评价,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,有违我国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,且相关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,对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成重要保障。
法官指出,挂靠代缴社保的行为对企业和被保人双方均存在巨大风险,若被查实认定属于社保欺诈行为,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,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另外,一些公司非但不具有办理社保的能力,又以挂靠代缴社保为由收取大额服务费,被保人不仅可能面临服务费难以收回的问题,还可能被列入社保失信人名单,并且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。
法官建议,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